《壹週刊》桃色報道觸發爭產案<br>林利女友人遭前夫索資產

《壹週刊》桃色報道觸發爭產案
林利女友人遭前夫索資產

【本報訊】從事文具生意的商人聲稱聽從妻子提議,在經濟危機下為保資產,遂與妻子離婚轉為同居關係,並將所持公司股份及物業等資產轉予妻子名下。惟商人去年從《壹週刊》報道赫然發現「前妻」另結新歡,要求她交回資產被拒,遂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有關的報道相信是涉及藝人林利被指覓得過億富婆女友。
記者:蔡曉楓 羅日昇

原告黃志強在入稟狀中聲稱的《壹週刊》報道為去年9月20日出版第1176期,記者昨到原告與被告羅秀芬報住的馬鞍山聽濤雅苑住所,由外傭應門,記者向她遞上該期《壹週刊》報道小虎隊成員、藝人林利與富婆女友的相關照片時,她表現驚愕,立即認出相中女士正是其僱主羅秀芬。外傭又指夫婦兩人已遷出單位多時,單位現時正待放售。

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

入稟狀指出,原告與被告於95年結婚,二人持有明利行文具有限公司的股份。02年時,被告向原告表示經濟危機將持續,為保護原告的資產,提議與原告離婚並轉為同居關係,並將由他所持明利行75%的股份,連同另一間公司的一半股份,轉交被告名下,由她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原告出於信任被告,遂按被告提議行事。
至06年被告再次向原告表示經濟將放緩,原告於是將兩人所住的大埔物業全部業權轉給被告,但被告其後卻將物業抵押套現。
原告於2010年見經濟情況穩定,要求被告交回公司股份及物業業權,但被告多番推搪,甚至以死相脅,被告其後聲稱前往上海營商,不再回港。
直至去年9月原告從《壹週刊》發現被告有外遇,兩人關係正式破裂。原告查詢後,發現以公司名義購入的聽濤雅苑單位連車位,無故屬於被告名下,被告更將大埔物業賤賣。去年7月,原告再要求被告交回資產,及後被告曾開出條件嘗試和解,原告認為不公平未有接受,並指控被告非法侵吞其資產,現入稟要求她交還有關資產,包括公司股份、物業及售樓得益,並追討損失。
案件編號:HCA2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