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在極權國家大都會是一項罪行,但在民主國家,卻沒有統一看法,如在英國及美國,燒國旗並不犯法,而在德國卻是罪行。
香港作為共產黨治下一個「高度自治」的地方,立法禁止人侮辱國旗是自然的,否則就辜負了共產黨獨裁之名了。
國旗應不應該被尊重?其實答案很簡單,那要看國旗是否真的代表一個國家。共產黨的國旗當然代表不了中國,一來這面國旗並沒有得到人民的副署,二來這面旗上有着代表共產黨的大星,因此是不能承認它是代表中國的。
法例保護這面代表黨多於國的旗,其實有如中國憲法規定共產黨執政一樣,都是奴役中國人的鐵證,和德國立法保護德國國旗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最近社運健將古思堯先生以身試法,焚燒國旗,做法令人景仰,而罪名成立,原是理所當然的,可議的是判刑和判詞。據法官覃有方表示,無論古的目的有多高尚,但行為卻是違法和破壞公眾秩序,行為不應被大眾接納及尊重,因此重判古入獄九個月。
《國旗法》固然是在強姦港人表達不滿的自由,而覃法官的判詞卻是向共產黨表達對強姦的讚賞。我們只要翻查以往的示威行動中,以焚燒請願信告終的事件多如天上繁星,很少會被控告的,甚至二○○七年陶君行在禮賓府前焚燒報紙及車胎,最後被控的罪也不是指他焚燒車胎,而是指控他在有警員阻止時襲警,而最後也以社會服務令判刑。在示威中焚燒物件,除非真的引起大火,否則和破壞公眾秩序是關係不大的,因為示威本身就已經有一定程度的破壞公眾秩序。
而侮辱國旗罪以往大多以罰款判刑,只有三次例外,一是一名墨西哥女子偷取寶蓮寺內的國旗拋進香爐,判監十六日;二是一名內地男子企圖在金紫荊廣場焚燒升旗台上的國旗,判監三個月;三是四五行動成員伍國雄在金紫荊廣場升旗禮時的示威區焚燒國旗,判監三月緩刑二年。
前一宗其實也涉及偷竊,而後兩宗才真的是涉及公眾安全,因為畢竟現場環境擠逼,且沒有人預計會有該行動。
而古先生在示威中,公開宣佈要焚燒國旗,因此並不構成危及公眾安全,而古是自備國旗,因此也不涉及偷竊,若果燒的不是國旗,相信未必會被檢控。因此判罪應該純以侮辱國旗方向考慮判刑,其他的如「破壞公眾秩序,行為不應被大眾接納及尊重」,都是廢話。而如果是純以侮辱國旗罪判刑,以往的判例都是罰款,而實際上最重的判刑也只是監禁三個月,因此這次判刑是太重。這種不依案例,照搬內地「從重從快」的判決模式,是香港法治的喪鐘。
李德成
公開大學電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