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你出頭】
讀者許先生早前途經港島半山羅便臣道,見行人路上有大堆被帆布遮蓋的物件,旁邊還有數個膠桶,似是建築物料。他見數個星期後仍無人移走,且物件越放越多,如變私人貨倉,霸佔面積約等同六個泊車位,不滿阻礙行人路及車輛乘客上落。
地政處派員視察
地政總署回覆,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派員到上述地點視察,發現有建築物料擺放在行人路上,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建築物料上張貼通知書,飭令佔用人須於指定期限前移走物料;其後再到場跟進,發現物料已被移走。
根據條例,倘佔用人不遵照通知書,土地上的財物會由政府接管及移走,而佔用人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檔案編號:01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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