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梁振英的律師信,《信報》發聲明說:「如果文章引起讀者對梁振英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謹此致歉」,梁如獲至寶地表示「注意到並接受」。《信報》其實毋須因受到恫嚇致歉。
任何人都有權透過法律途徑,去阻止誹謗性言論影響自己聲譽,惟獨當權者無此權利,因為「新聞自由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美國大法官Hugo Black名言)。掌權者幾乎有權為所欲為,但就沒有不被批評甚而被「誹謗」的權利。掌權者動見觀瞻,若真有誹謗性言論,一般都是公開聲明擺出事實予以澄清,除非他已墮落到任何聲明都不能取信於眾。倘若相信香港仍是法治社會,那麼法官大都重視新聞自由對政府的監督功能,較傾向信納被告提出公允評論作為辯護理由,若興訟,掌權者難有勝算,而官司曠日持久,揭出內情更多,也於己不利。因此,傳媒歡迎掌權者告誹謗。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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