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組前全職顧問練乙錚教授,基於在傳媒已發表的事實,在《信報》撰文分析梁振英與黑道之間的關係,被梁振英發律師信,要求道歉及收回文章。
根據一九九三年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and others(打吡郡理事會對《泰晤士報》有限公司及其他人)的判決,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任何政府組織均不應向傳媒提起誹謗訴訟,因為政府應被公眾公開批評,而有關訴訟將對言論自由有所妨擾。由於這案例是一九九七年前的英格蘭判決,因此對香港法院仍然有約束力。筆者實在看不到,梁振英有何理據向練乙錚提起訴訟,除非梁振英認為練乙錚以至《信報》管理層一如普通不懂法律市民,隨便被律師信嚇到。
在現代民主社會,普遍接納政客和政府機構不具入稟告人誹謗的權利,因為政府和政客都不應有任何工具阻礙市民暢所欲言,評議時政。
反之,近年最熱衷動輒告傳媒誹謗的政府官員,卻是中國各地地方政府,各地政府為了維穩,甚至打壓上訪人士,先安插一條誹謗政府官員罪在民眾頭上,然後再來刑法侍候,有不少訪民以至批評政府的網民,都因誹謗政府官員一罪遭無妄之災。有可能梁振英身邊的謀臣,經常與中國官員交往,好的不學,壞的學齊,加上既不熟悉,亦不尊重香港原有法制,才會妙想天開告練乙錚以塞小民之口,怎知這次反而激起民憤。
由這次事件,可以看到梁振英對言論自由等問題的看法是徹底中共化,與北京那些漠視言論自由的官員沒分別。就算這次律師信被擊退,類似事件定必陸續有來。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