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享飲食折扣案】
【本報訊】警司黃冠豪涉嫌在一間火鍋店申請酒牌期間,接受店方的飲食折扣優惠及酒類饋贈,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黃昨自辯時稱,簽發酒牌當天,正忙於國家領導人訪港的保安安排,加上批核酒牌是流水作業式的工作,故他根本沒有查看細節。
被告黃冠豪(50歲,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自辯,他解釋每次光顧涉案食店時,均不看餐牌,亦沒留意食店招牌,加上侍應及經理均沒轉變,沒發現火鍋店已改名為「辰田食棧」。他續稱,11年8月8日批核酒牌,但他不知獲批酒牌的食店就是「辰田食棧」。控方指,被告光顧辰田後,翌日即批核辰田的酒牌申請,難以令人信服他沒發現食店已改名。被告強調,他根本沒細閱申請文件,僅負責加簽表明不反對。
控方又質問,於銅鑼灣區「打邊爐同飲啤酒」,四人埋單卻只收379元,收費「超抵」。惟被告堅稱,以往與同袍夾錢食飯也只是每人百多元一餐。被告回應控方盤問時,證供曾出現分歧,裁判官就此狠批︰「你宣誓下唔講真話的話,你咁高級,好清楚違反邊一條法例。」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21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