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就一宗中銀職員被控詐騙罪成的上訴案作出判決時,批評原審裁判官嚴重錯誤地,接納對上訴人形同抹黑的證據,做法存在不公義,法庭對此應「零容忍」,需加糾正,故判上訴得直,推翻定罪。
接納抹黑上訴人證據
上訴人潘佩琼,本為中國銀行(香港)任職高級客戶服務主任,她被指向中銀訛稱,一宗按揭申請是由一間地產代理公司轉介,致使中銀向該地產代理支付了4,000元的介紹費。潘因而被裁定欺詐罪成,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潘在原審時堅稱,申請是由該地產代理公司的郭劍雄轉介。郭並無作供,控方在原審盤問潘期間,卻帶出了潘與郭曾有短暫男女關係、郭曾因訛騙地產轉介金被定罪及判監,以及潘於案發前曾收到地產公司開出的支票等證據。
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指,該等證據對證實潘有否犯罪並無實質關係,但卻令人懷疑潘與郭合謀,使用相同的訛騙手段,騙取轉介金,惟原審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卻接納該等證據,嚴重抹黑上訴人,是嚴重錯誤。
案件編號:HCMA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