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7.1遊行,社民連女成員嚴敏華疑在維園外馬路上,咬傷一名女警長的左臂,昨天被法庭裁定襲警罪成。辯方求情稱,嚴於警方開路不足,遊行氣氛高漲下才犯案,裁判官將她還柙至下月19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嚴要在收柙所過農曆年。民間人權陣線質疑,嚴敏華不會潛逃,是否有必要還柙她20多天,是否要對她「未判先罰」?
記者:李啟發 張婷婷
案發時駐守維園17號閘口的警員張漢忠供稱,當天下午見被告嚴敏華(20歲)企圖蹲低身衝過封鎖線,遂上前制止並捉住她左臂。嚴欲掙脫,並高叫着其他遊行人士衝過封鎖線,警員於是要求附近數名女警增援。遇襲女警長黃秀瑩趕至,見嚴坐在馬路,雙手繞着封鎖線的膠帶和正在掙扎,遂勸嚴離開。
女警長憶述,因嚴不聽勸告,數名女警遂合力帶嚴離開,混亂間眾人一同跌倒。當她起身時感覺遭人咬住左後臂及「好痛」,轉身見到是嚴,遂叫對方冷靜,其後才入院驗傷。醫生指該3厘米長呈隋圓形的紅印屬咬痕,而非被牙齒不小心碰撞形成。
裁判官黃汝榮相信女警長的口供,指嚴鹵莽,襲警罪成。辯方稱嚴於警方開路不足,遊行氣氛高漲下犯案,她今次首度留案底,望獲輕判。嚴在開審前於法院外叫口號:「抗議政治檢控,我有權示威,示威無罪。」社民連創會成員曾建成稱,會助嚴上訴。
民陣質疑「未判先罰」
裁判官並要求將嚴敏華羈留,直至2月19日才作判刑。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表示,他的一貫理解,若怕被告潛逃,才會不准保釋,但此案見不到有此因素,「一個女仔會潛逃?還柙佢,係咪為咗要懲罰佢呢?法庭有冇錯用佢嘅權力呢?」
民陣昨天發聲明指,對法庭裁決有關案件罪成及還柙示威者的做法表示悲憤,並認為是因為警方在遊行的安排失當而引致今次的事件發生,「警方必須為是次事件負上最終責任」。王浩賢續稱,當天上街的市民已經非常克制,衝突源於警方沒有給予遊行人士合理的空間,逼市民自行開路,認為有關起訴並不合理,「𠵱家警察有權就用到最盡!」
審理今次案件的裁判官黃汝榮,曾屢次被上訴法院批評他審案時用詞不當。他曾在審理一宗偷羅漢松案時,用了「無賴撒野」等字眼,又用「聰明」形容不作供的被告,08年1月被上訴庭批評「從未看過如此偏激及含侮辱成份的判詞」,認為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案件要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CC456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