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於西區警署工作15年的證物房女文員黃小杏,在未經上司同意和批准的情況下,將原本應該銷毀的證物「A貨」Gucci袋收起保存,早前被裁定偷竊罪成,判監16周。她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昨天在高等法院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高院法官同意上訴一方所指,若48歲的上訴人確實有意偷取證物,應該會不動聲色地將證物收起,而非冒着會被揭發的風險,將她要保留該證物的事告知另一位同事,法官認為單是這點已令定罪不穩妥。案件編號:HCMA4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