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虛報舉證難 少嚴厲執法

故意虛報舉證難 少嚴厲執法

【灰色地帶】
《公司條例》規定,董事故意虛報住址資料即屬違法,但有律師指出,法例上存有灰色地帶,要證明董事是故意虛報存有困難。此外,公司註冊處過去亦鮮有嚴厲執法。

法例對住址無清晰定義

按照現行《公司條例》規定,公司須在法團成立表格及周年申報表上填報每名公司董事的住址資料。《公司條例》第349條則規定,如任何人士在所提交的文件內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半年。
多名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都涉嫌在公司董事資料中,提供錯誤的住址,公司註冊處回覆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亦無統計董事虛報住址的個案數字。該處強調,如發現董事所填報的住址有問題時會跟進。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現時法例存在灰色地帶,對「住址」無清晰定義,「除非董事自己承認故意虛報,否則要證明佢係故意就好難,佢可以話唔知要填住址、或者職員搞錯咗」。
他續指︰「除非佢填嘅地址係完全虛構,根本冇呢個地方,咁就多啲證據證明佢虛報,但如果只係填咗唔恰當嘅地址,最多只能話佢誤報。」
《蘋果》記者

公司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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