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信箱:<br>工作滿60日 需要供MPF

積金信箱:
工作滿60日 需要供MPF

讀者陳先生問:
本人從事freelance散工,沒有固定僱主,一般工作期為一個月至個半月,薪金於工作完成時一次過以現金發出,請問僱主有冇責任為我供強積金?
答:根據法例,兼職僱員,不論其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只要僱傭關係達60日或以上,僱主就必須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個案,有散工人士跟僱主簽訂兩份僱傭合約,每份合約僱用期均為59日,兩份合約之間相隔7日,過冷河後理應不用供強積金,惟被證實過冷河期間仍需上班,最後僱主被控罪罰款。
閣下的情況要視乎為同一僱主合共工作是否超過60天;另外,亦要睇你跟僱主簽訂的是服務合約還是僱傭合約,前者會被視為自僱人士,如要查詢,請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本報投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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