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中,決定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作出諮詢,明眼人都知道,同性戀這個道德爭議已變成政治課題,影響到政府的施政方向,甚至連拿出來討論也忌諱,宗教團體在這件事上展示的資源及影響力,固然不容忽視,那種真理在我手的強勢,更有如一道氣牆。
在非教徒眼中,對於這種反同性戀重於其他社會公義議題的取向,往往不明所以,是聖經確實對同性戀咬牙切齒嗎?以致連教外人的生活方式也要矯正過來?事實證明,這已不單止是信仰問題,無論你信與不信,也會受到這種信念的影響。
我最近翻閱兩位聖經學者前年的著作《The Bible Now》,這不是一本信仰心靈雞湯,而是開宗明義,要拆解幾個惹火話題──同性戀、墮胎、女性地位、死刑及環保,還原聖經對這些課題的看法。兩位權威舊約學者,從學術角度,結合了考古、人類學及文本批判的成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禁貶損身份 非禁同性戀
首章便直搗同性戀這個敏感地帶,作者提到,教徒往往引用數段舊約聖經,作為反同性戀的根據,但作者指出,在深入研究後,其實很多章節如罪惡之城所多瑪被滅,都不能被視為聖經反同性戀的證據。唯一較有力的,只有《利未記》中,一節禁止男男同性戀的律法。而這是舊約聖經100至150個寫手之中,唯一提出反對的寫手。
本書為該節聖經「釋法」的過程相當有趣,旁徵博引絕不沉悶,但長話短說,作者認為,舊約中從沒有禁止女女同性戀,但確實有指男男同性戀是「可憎的事」。原因是根據當時該區的文化習俗,男男性行為中作為被進入的一方,是被視為貶低身份的行為,為有身份地位的男士所不屑。由於舊約的信仰,較當時區內其他宗教,遠為強調階級平等的觀念,因此索性禁止男男同性戀,以免有男性要置身於這種有損尊嚴的狀態。
因此作者認為,舊約並非直接要禁止男男同性戀,而是要禁止貶損男性身份這種「可憎之事」,而這是相對的概念,一旦移風易俗,世人不再認為這種做法有貶低身份的含義,信仰並非不能與男男同性戀共存。換言之,這條並非一條永恒不變的誡律。
對於這個說法,肯定很多教徒不會收貨,作者也知道不會說服到所有人,只想表達,舊約中很多答案,絕非表面看般想當然。正如十誡中的不可殺人其實是誤譯,正確的說法是不可謀殺(所以打仗是容許的),所以反對墮胎的信徒,便要證明墮胎等同謀殺,而非單單殺害一個小生命。
無論你信不信,單看本書對聖經原意抽絲剝繭的過程,也十分有可觀性,可惜我認為,因宗教信仰而撕裂的群體,是無法輕易和解及包容的,無論事實最終是怎麼樣。說起來頗有點諷刺。
凱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