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保護兒童免遭性侵犯,警務處自2011年底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讓學校、補習社、兒童興趣班及智障人士服務等機構,於招聘僱員時作參考。但有機構發現只有兩成私營教育機構曾於招聘僱員時索閱應聘者紀錄,促政府加強宣傳,並研究立法規定有關僱主必須查核應徵者性罪行紀錄。
護苗基金去年7月至9月委託港大民意研究中心以電話及問卷訪問2,299位學校校長、私營機構代表及家長,發現99%學校校長知道有查核機制,主要從政府宣傳資訊,九成曾於聘請教職員時使用。
僅兩成私營機構查閱
相反,雖有八成私營教育機構代表知道有查核機制,但當中逾八成從傳媒或互聯網接收資訊,對機制一知半解,僅兩成曾經索閱應徵者紀錄。
護苗基金蒲錦文批評政府忽略兒童及青少年於私營教育機構上課或與私人教練接觸時,亦有可能受到侵犯,促當局加強宣傳。不過,僅三成學校校長認為機制有效預防兒童被性侵犯,五成半認為效果「一半半」。負責調查的港大民研中心副總監彭嘉麗指,性罪行定罪紀錄只能作參考用途,不能單靠紀錄斷言僱員會否傷害兒童。蒲錦文建議政府立法規定僱主招聘僱員從事須與兒童接觸的工作時,必須查核應徵者的性罪行定罪紀錄,長遠擴展至定期查核現職僱員,及容許家長索閱教師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