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挾自由之名行惡 - 登囂

別再挾自由之名行惡 - 登囂

不管是警方公佈的五千人,還是大會公佈的五萬人也好,看見在電視畫面上,那黑黝黝、幾乎看不見邊際的人頭聚集在政總,然後雄厚的聲音響起,成千上萬人高呼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我嚇得口呆了。
我一直以為歧視同性戀者的教徒只限於為數不多的明光社,我以為香港大部份基督徒都是開明的,並且願意以愛包容那些性傾向與你有所不同的少數社群。現在我才發覺,我錯了,錯得離譜,錯得徹底。
我渴望為這些基督徒的所作所為尋找一個正當的理由,可我想了半天,一無所獲。他們解釋反對立法的理據,大多都只是重複明光社蔡志森的說法:為了保衞他們的言論及信仰自由,害怕日後會產生「逆向歧視」,又或者擔心會破壞社會的家庭觀念云云。
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本來就是因為同性戀者在社會上飽受歧視。倘若這些反對立法的說法成立,世界上所有反歧視法例都不應存在,傷殘人士不能向正常人爭取平等對待、黑人不能向白人爭取民權、猶太人不能阻止納粹黨屠殺,因為所有反歧視法例都可能會導致逆向歧視,所有的反歧視法例都有可能會損害歧視者的自由。
這些說法的最危險之處並不只是立論荒謬那麼簡單,而是它將歧視包裝成正義,它是一片蒙混過關的糖衣毒藥。隨你去問當時反對立法的任何一位教徒,我相信他們當中沒有一個人會願意承認自己正在歧視同性戀者,因為他們總是相信──他們是為了一個「更合理的原因」而拒絕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只要是一個疏於思考的基督徒,在教會、朋輩的耳濡目染之下,便能容易地接納了這些極不合理的理據以說服自己。大部份人都不是天生的壞蛋,彼此都知道歧視是不對的,可是為了自由、為了社會、為了家庭,這些教徒就能憑此合理化自己的歧視。
拜託,拜託各位反對就性傾向立法的基督徒,請你仔細想清楚,請你別再挾自由之名來行惡,也別再以自由之名來合理化你的歧視。正如殺人犯沒有殺人的自由一樣,從來沒有人擁有歧視他人的自由,因為歧視本身就是錯的。尊重他人的性傾向就如同尊重他人的信仰、他人的言論一樣,既然你能夠同意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價值,你就一樣應該同意性傾向的自由,就如路加福音六章三十一節:「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願此話能告誡你我。

登囂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