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估居屋補地價 地產代理不負責<br>業主損失8萬元求助無門

低估居屋補地價 地產代理不負責
業主損失8萬元求助無門

【本報訊】一名受家人委託出售居屋單位的女士,誤以為地產代理粗略評估的補地價金額為34萬元,最終在物業成交後才發現實際補地價金額逾42萬元,無端蒙受逾8萬元的損失。苦主批評在委託地產代理時簽署的「地產代理協議」及「補地價聲明」等文件只保障地產代理,即使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疑點利益統統歸於地產代理,業主根本投訴無門。
記者:蔡建豪

劉女士於2009年中受身處外地的家人所託,協助出售屯門龍門居一居屋單位,她當時委託祥益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單位,經紀指估計補地價金額約為34萬元。劉女士家人其後回港,與地產代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地產代理協議」及「補地價聲明」等文件,同意將單位放售。
單位最終以103萬元售出,她其後收到房委會通知,確認補地價金額為42萬多元,即時聯絡地產代理,但已過了向房委會上訴的期限。她向地產代理追究為何補地價金額與當日經紀的數據有出入,代理反拿出補地價聲明指,已列明是盡力提供最近期的估價報告,最終補地價之估價由房委會評定。

合約留後着 代理甩身

事實上,在扣除補地價金額後,劉女士出售單位只收回約60萬元,若她將單位售予綠表申請人,以當時時價計算,單位的售價可達70多萬元,損失遠超補地價差額的8萬元。劉女士認為地產代理誤導,未有清楚向她解釋協議條文,同年10月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經過長達年半的調查,地監局以疑點利益歸予被告的理由,裁定兩項投訴均不成立。劉女士批評地監局根本無力監管地產代理。
協助劉女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指外地地產代理擬定的協議較專業,如會列明未有銀行做按揭,協議即無效等條款,本港現有制度有很大改善空間。祥益地產昨晚發表聲明指,地監局已裁定指控不成立,投訴人一直拒絕支付佣金,小額錢債審裁處也裁定投訴人敗訴。聲明又指投訴人是一名高級知識分子,成交時有足夠時間等待業主從外地回港簽署成交文件,個案沒有可被誤導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