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呻一呻】
外籍傭工「搶手」,近年更出現「揀工做」情況。有僱主聘得好女傭,卻因僱傭中心及入境處沒核實資料,致外傭到職八個月疑因年齡資料不符,恐觸犯入境條例,提早執包袱走人。另有僱主苦等半年,僱傭中心仍未安排女傭,惟有辭工返家湊仔。記者:劉秀蘭
個案一:曾少報5歲扮80後
雙職媽媽趙小姐,去年4月透過海盈僱傭中心旺角分店,聘請印尼籍女傭。女傭工作表現良好,至上月,該女傭因向入境處提出更改身份證上的出生年份,而被揭發女傭曾於九年前來港工作,當年申報出生年份為1980年,今次則報1975年。
由於入境處需女傭提交更改出生年份的證明,若有虛報,可能會被檢控,女傭缺席面談,並通知趙小姐一個月後離職。
趙小姐不滿僱傭中心沒查清楚女傭背景,「我都唔知個女傭點解到職八個月先改身份證上嘅出生年份,僱傭中心只係話畀我知,個女傭喺新加坡打工,冇提過嚟過香港」。她向僱傭中心投訴,職員拒承認責任,並稱:「當你唔好彩囉!」如再聘女傭須重新付5,000元手續費,她甚感無辜。
個案二:空等半年未見人影
光顧海盈僱傭中心同一分店的鄧太稱,去年7月付5,600元聘用一名海外來港的印尼籍女傭,職員稱三個月後抵港,惟10月仍未有消息。其丈夫致電入境處查詢,獲覆僱傭中心未交齊資料。他再找海盈,職員始稱印傭曾在港打架,並說:「咁嘅工人你都唔會請喇!」連隨介紹另一印傭給她,稱要兩個月後才抵港,惟去年底仍無下文。她又找海盈,職員一時稱多等兩星期;一時又說:「九成嚟唔到」。她惟有辭工湊仔,並要求退款,但只獲退一半。
本報向海盈僱傭中心查詢上述兩個案,惟至截稿前未有收到回覆。
入境事務處表示,任何人如向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詳情及證據,即屬犯法,違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兩年。惟對趙小姐個案,沒作出評論。另處方指,審批外傭工作簽證,會考慮其有否刑事或民事等不良紀錄。
檔案編號:1210029、1219066
團體促公開外傭受聘紀錄
外傭僱主義工隊召集人陳錦花指出,僱傭中心只按女傭提供資料填寫個人履歷表,沒再核實資料令僱主誤聘有問題女傭。
陳錦花又批評入境處粗疏,有責任在外傭抵港時核實紀錄,及早發現出生年份與早年申報有不符。她建議入境處公開外傭部份入境資料,讓僱主查核傭工過往曾否到港、斷約等作考慮。
她提醒僱主,僱傭中心聲稱已替僱主「遞紙」為女傭辦簽證,僱主應向僱傭中心取得有關女傭的個人資料、入境處檔案編號等,如逾六至八個星期仍未有消息,可直接向入境處了解僱傭中心有否「入紙」及查核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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