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矛盾】
申訴專員公署接獲綜援金的投訴,調查後認為社署入息和資產審查有矛盾。投訴人雙親領取綜援並租住公屋單位,前年6月投訴人出資購買該單位並轉贈父母,雙親因此被扣除一個月綜援金。社署入息審查規定親友資助購買物業金額,要計入受助人該月入息,故要求退回一個月綜援,但資產審查同時又容許自住物業可獲豁免審查,往後月份仍可領綜援。
公署指投訴人的父母成為業主後,購買單位的款項需視為當月入息,社署在程序上並無過錯,有權追回綜援。但社署規定有自相矛盾,自住物業可獲豁免審查是恩恤做法,但社署若無彈性地審查入息,同時規定親友資助要計入當月入息,便破壞了當初豁免審查自住物業的恩恤原意,更出現「有錢做業主,但無錢開飯」怪現象,建議社署檢討。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