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內地勞教制度(簡稱勞教)是從前蘇聯引進,早期中共「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手段,即收留那些「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最終形成中共獨有制度是在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頒佈《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制度實行近60年,造成大批冤假錯案,被勞教致死者不計其數。據統計,目前全國仍有六萬餘人被關在各地的勞教所接受勞動教養。
從法律上講,勞教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院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和思想教育的強制措施。
粵提案廢勞教石沉大海
近年來,有關勞教的訴訟不斷,知識界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2004年,有廣東省政協委員聯署提案,要求廣東先行一步廢除勞教制度,得到各界支持,但結果石沉大海;2007年,60多名專家學者向全國人大提交公民建議,要求啟動對勞教制度的違憲審查。這份建議指摘勞教制度嚴重違反人權,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決定,不受逮捕,但勞教制度不經正當司法程序,不需審判就剝奪公民申請司法救濟的權利,這完全是對司法的嘲弄。另外,它還違背了中國已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根據該公約,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由法院判決。
《蘋果》記者
Q:勞教與勞改有何分別?
A:從性質區分,勞教是行政強制措施,在限期內剝奪人身自由;勞改則是刑罰執行措施,是監獄對已被判刑的囚犯強制勞動,進行改造的手段。從對象區分,勞教適用於違法,但罪行尚不足處刑的人;勞改對象則是違反「刑法」的罪犯。從程序上講,勞改要經法院判決,在看守所、拘役所和監獄執行;勞教則由公安部門決定,執行場所是各地公安勞改所。另外,勞改期限可從一個月到終身監禁;勞教期限為一至三年,最多延長一年。
Q:為何現實中有人寧入獄不入勞教所?
A:原因是入獄的最低年期,比勞教年期更低。入獄最低處罰為管制,可以在居住地執行,期限為三個月到三年不等,其次是拘役,期限為一個月到六個月,最後才是有期徒刑,6個月至15年;但勞教起點就是一年,最高四年,而且在戒備森嚴的勞教所執行,而且沒有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