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公眾要求政府披露資料無法可依,只能引用沒有約束力的《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梁振英去年參選特首時,簽署記者協會的新聞自由約章,承諾「積極推動」資訊自由法。助理申訴專員馬啟濃表示,公署前年首次調查《守則》,發現政府執行《守則》未如理想,個別部門對守則一無所知,認為政府應盡量向市民提供資料,「而唔係諗辦法唔畀」。
馬啟濃指《守則》 95年頒佈以來未有任何修訂,其間英、美等88個國家和地區已制訂資訊自由法,並不斷檢討成效及按社會訴求改善,保障公眾索取官方資料的權利,故有需要評估本港是否符合現代政府「開明高效」的公共行政標準。
現時《守則》適用範圍囊括各大政府部門及金管局和廉政公署,醫管局、市建局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等約20個公營機構不在此列,但屬於公署調查職權範圍。每當市民要求這些機構披露資料,公署只能列作一般行政失當個案調查,馬透露公署正研究把這些機構納入守則範圍,「政府口講話公營機構都採納守則,但係冇明文規定,市民亦冇辦法知道,有少少奇怪。一個開誠布公嘅政府應該將呢樣嘢制度化。」
不屬法例 難監察政府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公眾對政府制訂政策及人事任命過程等缺乏知情權,《守則》不屬法例,傳媒難以按此監察政府,必須盡快訂立資訊自由法,才可確保公眾知情權。
記協批評政府執行《守則》問題甚多,不少記者反映索閱政府資料時碰壁,包括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建鐵路的風水賠償、中策組民調結果等。外國經驗顯示,訂定資訊自由法有助改善施政及減少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