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不少兒童或青年為了賺外快從事勞動工作,雖然本港法例有嚴格規定,但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現時相關罰則明顯過輕,並與時代脫節,呼籲立法機關應考慮修訂法例,加強罰則。
24年從未修訂
陸解釋,根據本港法例,童工為年齡未滿15歲人士,當中如未完成中三學業,除要有家長同意及在學證明外,亦不可在廚房、理髮店或公眾娛樂場所工作,甚至不可處理垃圾及危險品等。至於年滿15歲的少年,只可擔任文書或管理工作;如從事清潔工作,不包括清洗機器或生產器具等。僱主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000元。
陸續指,去年1至5月只有兩名僱主違反規定被定罪。有關條例於1988年後未再修訂,當局需考慮判處監禁等更高刑罰。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指,現時相關法例過時,令外界以為大家不重視童工問題。
《蘋果》記者
僱用童工限制
數個月至13歲
條件
‧可聘為藝員
‧可參與非牟利演出
規限
‧僱主書面向處長申請
‧不超過8小時,上課日減至4小時
‧晚上7時後須免費接載返家
13至未滿15歲(未完成中三)
條件
‧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
規限
‧家長同意及有在學證明
‧不超過8小時,上課日減至 2小時
‧只限早7晚7工作
‧不可在廚房、理髮店或公眾娛樂場所工作
13至未滿15歲(完成中三)
條件
‧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
規限
‧家長同意及有中三畢業證明
‧不超過8小時,只限早7晚7工作
‧不可搬逾18公斤物品
資料來源: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