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力】
致癌食油事件反映港府監管食物安全有漏洞。其中被揭發自行溝油的永興油行,便無按照法例領取食物製造商牌照。立法會議員梁家傑直指港府早於今年7月通過新例,要求任何食品進口商及分銷商,要登記及保存來貨紀錄,惟部份毒油仍下落不明,批評當局執法不力。
議員倡Q嘜機制
7月通過的新例,要求食品進口商及分銷商要保存完整的食品銷售單據,違例者最高可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梁家傑稱,今次事件反映新例形同虛設,執行情況差強人意,要求政府就事件到立法會解畫。他建議當局可為食油推出如「Q嘜」的保證機制,另派員巡查有關食肆,讓市民對食油重拾信心。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承認,雖然本港目前無法例規管食油包裝的生產工序,但另有法例規定食物必須符合食用安全才可出售。即《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任何人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可能違法,最高可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續稱,當局會研究有否需要修例設立相關發牌制度。同時正在批發、食肆、零售等層面,加強抽查食油樣本,估計未來一兩個月可完成,暫未發現再有問題食油。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