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力】
醫療環境中的爭議一樣適合以調解去解決。美國的醫療管理集團一早已和客戶訂定合約,病人在懷疑醫療事故之初,須先採用調解程序,如不能和解,才對簿公堂。在內地,也有法院制訂的標準流程,病人須先試圖調解,不成才能進入審訊。我曾經親自在深圳調解過一宗「醫患糾紛」,花了一整天的溝通、談判,令死者家屬與醫院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及和解收場。
閉門會議助坦誠對話
醫患糾紛通常源自誤解、甚至不信任。調解正正填補不足,調解會議時,病人或家屬可以聽到醫生或醫院代表的詳細解釋,同時醫生也聽到病人的憂慮,這樣很多誤會往往能消除。如果病人或家屬真的要索償,閉門而保密的會議環境,也有利雙方坦誠討論,比在法庭較易達成共識。
要確立醫療失誤並不容易,英國進行的法律援助改革也想將醫療訴訟剔出援助以外。病人或家屬在興訟前實在應該三思,是否有時間、精神,以至金錢上庭。
我想起多年前一次調解經驗:一個女士認為一醫生治療她失當,令她受傷,入稟索償。幾年來牽着一箱箱的資料,四出找律師、申請法援、自費請專家寫報告。原以為很容易的事,才知道要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保險公司的律師團隊,搞到不但拖垮身體,精神也出現問題。醫療機構更加應該主動協助投訴人先採取調解。這樣,醫患雙方的信任才得以重新建立,良好醫療環境才會重現。
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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