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西區警署工作15年的證物房女文員,將原本應銷毀的證物「A貨」Gucci袋私下收起,早前被裁定偷竊罪成,判監16周。她不服定罪和判刑,昨向高院提出上訴,指保留證物是為以防物主稍後領取,但律政司認為她沒向上司交代,是有心隱瞞。法官押後判決。
記者:蔡少玲
上訴人黃小杏(48歲),昨由下任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熱門人選、資深大律師楊家雄代表。黃原於西區警署證物房工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證物處理。案中「未知價值」的Gucci袋是贗品,連同另一個Gucci袋和一支螺絲批,是一宗「外出時備有偷竊用工具」案件的證物。該案審結後,姓梁物主以本案Gucci袋和螺絲批不屬他所有為由,不肯到警署領回。
稱保留證物待物主領取
上訴一方在庭上指稱,黃在去年3月31日接獲通知,要將包括涉案Gucci袋在內的證物銷毀,她擔心物主到來領取時,會因證物被銷毀而投訴她。黃稱她和另一名警員曾分別多次聯絡物主,物主卻表示無暇,一直推搪說要遲點才來領取,但控方並無就此問題向該警員查證。
黃稱,案發前一個半月,另一宗案件的物主領回首飾盒時,發現盒蓋損毀,聲言要投訴她,黃擔心再發生同類事件,故要求同事不要銷毀手袋。而黃一直希望將事件向上司報告,但因太忙沒有機會,她亦沒將手袋帶離警署。上訴一方指,裁判官不接納黃的解釋而將黃定罪,但並無就其行為目的,究竟是據為己有、破壞信託抑或其他原因作出裁決,令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代表反駁,若黃打算告知上司,為何翌日上司追問她手袋放在哪裏時,她沒即時作出交代,反而帶上司回證物儲存室尋找,但其實手袋明明放在她工作枱下的藍色膠箱內,足以推斷她有偷竊意圖。
案件編號:HCMA4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