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強制延長 轉台迫做水魚

合約強制延長 轉台迫做水魚

【本報訊】港人機不離手,不少人為追求更好的服務質素或月費優惠,約滿後轉用其他電訊服務供應商的流動電話服務。不過,如合約到期日與截數日不同,隨時變「水魚」。消委會今年首11個月接獲34宗投訴,指電訊商於舊合約結束後,自動延長服務並收取服務費至下一個截數日為止,已轉台用戶變相要多繳電話費。

合約到期日與截數日不同

消委會今年首11個月接獲34宗關於電訊商多收電話費的投訴。

電訊服務供應商與用戶簽訂合約時,會由當日起計算固定的服務期限。不過,由於用戶可隨時簽約,合約到期日與截數日未必相同。本港六大電訊商,包括中國移動、CSL、和記、新世界傳動網、電訊盈科及SmarTone,均以自動延長服務的方式處理。
合約到期日至下一個截數日期間,電訊商會繼續提供服務,並收取延長服務費。即使用戶已轉用另一電訊商,舊合約的最後一期賬單亦要付全數月費,變相同時負擔兩份電話費。
六個電訊商均指合約中有列明最後一期月費的計算方法,其中CSL及新世界傳動網以「已於合約上列出」為由,職員於簽約時不會主動提及有關安排。不過,只有電訊盈科用戶可要求終止延長服務,月費計算至合約到期日為止;其餘五家電訊商均強制延長服務,用戶被迫付費。
本港現時未有法例規管合約終止日與截數日不同的處理方法,香港通訊業聯會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亦只要求電訊商於合約中清楚列明收費安排。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自動延長服務安排並不合理。她呼籲電訊業界自律改善,盡量將合約到期日及截數日定於同一天,或按比例收取上一個截數日至合約到期日的服務費,並於簽約時向用戶清楚說明,否則不排除建議政府立法規管。消費者簽合約時,亦必須留意合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