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建議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三)條對菲律賓家庭傭工的居港權案件提請人大釋法處理「通常居港」的定義問題,表面上就是根據基本法執行,但是根據《基本法》第八條訂明繼續沿用「普通法」制度,律政司司長的做法就等同破壞司法制度。
普通法制度的執行基礎就是司法機構不受任何勢力所影響,法庭審訊案件純粹基於法律條文、控辯雙方陳述以及參考案例,如沒有案例參考則由法官對有關的條文的理解作出裁決,但是因為中共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形式,才有一五八條以彌補缺乏案例之下的裁決需要,但就訂明執行權只在法院手上,是否提請釋法乃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算是作出了平衡。
普通法制度的另一個執行基礎,就是律政司即使作為管理司法機構的部門,除非因為法庭判案出現法律問題,例如認為判刑過輕、錯誤引用條文作出判決等需要,否則不得介入審訊程序或向法官作出任何「指示」或大陸用語的「批示」(即形同指令)。袁國強的建議就是違反了這個基礎,而且以一五八(三)條由法院提請作為掩飾,一方面意圖連一部份有法律常識的市民也要瞞騙,更嚴重的是誘導市民因維護自身利益而認同釋法甚至三權分立。袁國強的手段可謂相當卑鄙,並會進一步撕裂香港社會。
有關案件引發的居港權法律問題,特區政府須按照普通法制度,展開修改《基本法》二十四條的法律程序,而不應誘導市民走上一條破壞法治的不歸路。如果袁國強這次的「建議」得逞,就是扭曲律政司的管理角色變為可介入法庭審訊角色,形成習近平等中共人士過去經常提出的「三權合作」局面,而律政司司長一職因為是政治任命,就變成操縱「合作」的角色。筆者不欲估計中共或特區政府之後還有何動作,但既然今次事件將是打破本港的司法制度,港人就必須立即行動制止。
林鴻達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