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向終院提議,將外傭居港權案提請人大常委會,澄清1999年釋法內容,從而「伺機」解決雙非問題,整件事件涉及當年的「吳嘉玲案」及「莊豐源案」。
1999年1月,終院裁定港人所生內地子女可享居港權,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同年6月,人大對《基本法》24條部份條款釋法,指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特區籌委會通過的居留權意見中。籌委會意見提出,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港期間所生子女。
但2001年終院判決莊豐源案時指,人大1999年釋法時談及籌委會意見,不具約束力;終院按條文字義判在港出生,但父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莊豐源獲居留權。
公民黨成員李志喜去年代表一名在港當家傭已24年的菲傭入稟司法覆核,指《入境條例》拒將外傭留港工作期間視為「通常居港」,違反《基本法》第24(4)條。法官裁定外傭勝訴,港府上訴,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也批准首宗外傭爭居權案申請人,向終院提出上訴,案件排期至明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