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兌換店以往即使無牌經營,東主最多判罰二萬元,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今年4月生效,無牌兌換店東主最重可判入獄半年。一間無牌經營了一年半的兌換店,成為新法例下首名被檢控的被告,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輕判罰款五千元了事。
東主辯稱一時疏忽
被告馮漢彥(55歲)承認「在沒有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罪,指他於去年5月在油麻地南京街無牌經營人民幣兌換業務,每月有十多宗生意,新法例通過下亦沒有申請牌照。被告昨承認一時疏忽才犯案,裁判官斥責被告「偷步」營業,但屬小規模經營,可判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KCCC50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