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改革逆權侵佔的相關法律,佔地者連續10年佔地後,可申請註冊成為業權擁有人,但原業主將獲通知,減少原業主在不知情下被逆權侵佔的機會。法改會又建議廢除一項法律原則及釐清個別時效計算方法,填補灰色地帶。團體擔心改革令部份正逆權侵佔新界農地的居民再添關卡,無助善用土地資源。
記者:馬志剛
法改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改善逆權管有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至明年3月15日止。法改會提出共八項建議,其中三項建議有實質改動,以配合04年制訂、用作更改土地註冊制度,至今仍在檢討中的《土地業權條例》之實施,惟條例何時實施仍是未知數。
原為不被逐12年可佔地
首先是逆權侵佔申請資格年期。現行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在《時效條例》顯示,佔地者不被逐離達12年,即可申請逆權侵佔。法改會建議,在《土地業權條例》生效後,如佔用年期滿10年,逆權侵佔者可申請註冊成為業權擁有人,不過原業主會獲得通知。參照英國相關制度,提出申請65天內原業主若無提出反對,申請便可獲批「佔地」,否則失敗,只有個別情況獲得例外。
假若原業主反對而佔用者仍未被逐離土地,並繼續逆權侵佔再多兩年,佔用者可提出第二次申請,結果將交由審裁官裁決。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表示建議對業主保障較大,因為很多人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侵佔土地。
倡廢除「隱含特許」原則
法改會又認為,「隱含特許」的原則應廢除。委員會秘書雲嘉琪解釋,以往佔用者用地的意圖,如果與原業主的用地意圖不同或沒有牴觸,法庭或會採納原業主以下說法:「係我默許畀佢咁樣用住先,唔係佢逆權侵佔我塊地。」
該會建議在法例列明,不論原業主原意有否和被佔用土地的用途牴觸,佔用人都可申請逆權侵佔,藉此避免浪費時間查證空置的土地原本打算如何使用。這建議的客觀效果是方便律師迅速判斷是否有把握對簿公堂,但保障業主的程度略為減低。而針對按揭引發的物業管有權,法改會建議當局通過法例,清楚說明10年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其責任當日起開始計算,亦即未能供款的首日起計,與現行的承按人作出追討當日才開始計算,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