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七十三條之九與十,在立法會啟動對特首彈劾程序如下: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四分一是十八席,「經立法會通過」是半數還是分組點票,《基本法》沒有寫明。但即使沒有通過立案調查,十八票啟動彈劾程序也為歷史留下一個首次彈劾特首的重要印記。真正民主派絕對不能缺席。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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