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獲判貪污罪名不成立的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隨時可能被定罪。上訴庭昨撤銷陳志雲無罪的裁決,將案發還區院續審。上訴庭基於原審法官未有全面處理其中一個定罪關鍵,即陳自以為無需要或無責任向無綫滙報收錢出席商場活動,是否一個合理辯解。原審法官續審時需判決是否接受該理據為合理辯解。案件於下月中在區院提堂。
記者:黃幗慧 李珮洳
陳志雲(53歲)昨早由好友王喜陪同下,精神奕奕到高等法院聽取判決,全程只展露其招牌笑容,沒回應提問。案件將在下月18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排期續審。除陳外,上訴庭同樣撤銷對前助手叢培崑的無罪判決。陳和叢各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
若接納「合理辯解」便脫罪
據了解,案件到時在區院續審時,陳及叢將不會出庭作供,二人亦滿有信心不會被定罪。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早前聽取雙方陳詞時曾指,「就算發還案件都冇用,因為(原審法官)始終接受有合理辯解(收錢)」。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案件續審時,法官若接納陳的理據是一個合理辯解去收錢,便會裁定他無罪,否則就將他定罪。
上訴庭三位法官作一致裁決,判詞指作為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參與超過150輯《志雲飯局》,節目極受歡迎,奧海城因而希望在09年12月的除夕活動加插《志》環節。若陳拒演出會直接影響無綫節目安排及收視。故原審法官潘兆童指陳以名人身份演出,與無綫業務無關的說法是偏離案件爭議的焦點,和普通常識有牴觸,處理方法不實際和不合理。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須於收受利益之前或之後,向其主事人作申請。但陳志雲透過叢培崑的公司思潮製作收取11.2萬元之前或之後,都沒知會無綫,更遑論無綫是否批准。故原審法官認為陳是在無綫默許下收酬勞的講法並不成立,陳亦不能藉「默許」將他收受利益的行為合法化。
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覺得無綫容許他收報酬,無理由懷疑無綫會不批准,因此陳覺得他無責任或無需向上級申請,陳亦藉此作「合理辯解」。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處理這問題時沒考慮一些證供,故發還案件,由原審法官考慮是否容許陳及叢以合理辯解作為答辯理由,再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CACC355/11、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