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信用卡推廣員藉街頭推銷,盜取客戶資料到財務公司申請貸款,又冒客戶身份申請信用卡後狂碌17萬元。曾有多次詐騙案底的被告坦言犯案因「有錢就會獲別人尊重」,被法官斥責「任何人接觸佢(被告),佢都會用盡方法去呃人」,判被告19項欺詐等罪入獄54個月。 記者:陳美珊
被告陳天樂(31歲),案發時受僱於巿場推廣公司任直銷代理,負責替銀行推廣信用卡。他早前承認欺詐、使用他人身份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無依期歸柙等罪名。
重犯率高 須加重刑
被告在01年至07年期間共有15項詐騙等案底,他早前又在任職的7-11便利店「穿櫃桶底」,以及藉詞替友人購買iPad騙去50,000元,本周三在裁判法院另判監15個月。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你呢種人,7-11好好哋有份工唔認真做,走去偷公司錢,有朋友又唔當人係朋友,又呃人哋錢,本案又利用工作之便,取得客戶資料申請信用卡詐騙。」法官指被告案底纍纍,又涉及55宗同類案件,重犯機會高須加重刑罰。
案情指被告於05年10月為美國國際信貸(香港)有限公司推廣期間,取去客戶的身份證後沒有歸還,之後利用客戶身份證及個人資料,成功在美國國際開設戶口及申請貸款10,000元。09年3月至12月期間,被告分別替恒生銀行及星展銀行推廣信用卡,盜取四名客戶個人資料後,向電訊公司申請流動電話服務,又成功向銀行申請信用卡購物,涉款逾20,000元,但部份申請因遭銀行懷疑沒成功批出。
被告陳天樂的申請大部份用自己住址登記,前年3月,警方前往其住所將他拘捕。被告本應在去年5月出庭受審,他聲稱要照顧流產的女友沒有出庭。今年9月,他又涉重施故技向銀行申請貸款,被銀行職員報警拘捕帶返法庭。控方指被告涉及55宗以同類手法申請信用卡購物的案件沒被起訴,涉款15萬元。
案件編號:DCCC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