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防有人在短時間內轉售居屋圖利,《房委條例》規定居屋業主不可轉讓單位,但有份夾錢買屋的家人,則獲承認合法共享業權,不屬於「轉讓」。終院昨下判詞指,有份夾錢的家人,即使並非單位的登記業主,亦享有業權。由於判決可能牽連甚廣,公屋聯會恐破壞現行居屋補地價才可轉售制度,或令房委損失大筆補地價收入。 記者:黃幗慧
購買居屋時,業主要列明住戶的身份,以確保單位是由居屋申請人及家人居住。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指,房委會明白實況,有部份居屋申請人資金不足,會找家人夾錢買居屋,有關做法沒有違法。
《房屋條例》第17B條訂明,居屋申請人在禁售期內轉讓單位,轉讓均屬無效和違法,有關法例就是防止有人在短時間內炒賣單位圖利。但家人之間因夾錢而享業權,則不屬違法。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有份出錢協助家人買居屋,在5年禁售期後,即使他們不是登記業主,也有權取回應得業權,否則對他們非常不公平。
朋友夾錢則屬違法
至於會否有人濫用制度,透過合資格的人士買居屋作投資賺錢,賀輔明指禁售期長達5年,有投資智慧的香港人,是不會讓資金被居屋扣起這麼長時間,加上樓價可升可跌,相信只有家人才甘願提供資金作居屋投資。至於朋友間夾錢買居屋則屬違法,業權不獲承認,業主待禁售期完結後固然可轉讓給有份夾錢的人士,但需自行處理業權及出售後所得利益。
案件涉及兩個家庭個案,其中一個案,一對老夫婦在2000年以綠表購買粉嶺昌盛苑單位,但單位主要供兒媳居住。兒媳後來離婚,兒子不幸逝世。媳婦指居屋由她付款,興訟要求取回物業,但被上訴庭裁定敗訴,昨獲終院裁定可取回業權。
另一案件的兄弟凌永輝及凌瑞輝夾錢為牛頭角樂雅苑的單位供款,雖然凌永輝並非登記業主,但終院指他仍可向其兄弟取回業權。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質疑,法庭忽略資助房屋政策,「居屋出售改名要補地價,但家你夾咗錢就有業權,譬如話你家承受埋其他業權,咁屬唔屬於改名呢?呢個好大爭拗,房委會都可能少收咗嗰筆補地價。」他認為房委會應盡快修例,要求有份供款的人也列入業主名單。
案件編號:FACV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