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居屋業權的判決影響深遠,房署發言人昨表示,仍在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法律界人士指「掛名」買居屋情況不罕見,質疑房署監管不力。
對於業主有否違反《房屋條例》,房委會稱一向視乎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作出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將有關物業讓與他人,已簽署的按揭書,買賣合約或租約均是有力的證據,但其他的證據也作考慮。
律師黃國桐指出,現時已有不少「掛名」夾錢買居屋的個案,「好多人借人哋個名買居屋,大陸人都落嚟買,用人哋個名,佢喺後面供,房委會唔係家先知呀?」他認為終院判決合理,「漏洞唔關法例縱容,係房委會監管不力」。
律師伍家賢表示,一家人合資供樓的情況普遍,即使業主一欄沒有填上名字,只要有份出錢,就應該享有物業權益,「你係提供資金嘅人,實際上應該係物業業主」。今次判決只能作親屬合資的參考案例,不能引伸到非親屬付錢供樓,故他認為不用擔心有人利用漏洞,出資幫朋友甚至陌生人供樓,變相免補地價取得居屋業權或炒賣居屋。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