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歧視是天生的反應,就像我們直覺看見肥人,便會覺得「論盡」,看見金毛,便會覺得「壞人」;這種反應是天生的,即使立法,我還是討厭紋身大漢!
因此,這些人認為,立法保障同性戀不受歧視,完全是浪費時間,毫無必要。
按此邏輯,種族歧視條例完全是多餘的,因為我們天生便較喜歡白人,我們看見有色人種,退避三舍也是自然反應,立法都無用啦。
又有人說,我們憎人富貴厭人貧,我們亦歧視二奶,難道我們又要立法保障他們嗎?
這些人搞錯了「歧視」的意思。我們可以討厭任何人,這是我們的自由,但你不能因為你的個人喜惡,而剝奪影響其他人的權利。
譬如,我可以不喜歡窮人,但我不能設立一個規矩,「窮人不得內進公園」,這是剝奪了窮人的平等權益。
我們也不能因為自己討厭肥妹,便訂下規矩,「本公司不請肥人」。
今天討論同性戀的平權保障,不是要大家喜歡同性戀,你可以討厭同性戀,但你不能因為對方是同性戀,而剝奪對方的工作機會。
很多人說不反對同性戀應享自由平等權利,但就是反對立法;這種論調,其實似曾相識,有點像僱主說,支持員工可以有勞工權益,但反對集體談判權。
更多人說,不認為香港有歧視同性戀者,說話的人,卻是一個異性戀者。
針唔拮到肉唔知痛,你不是同志,你感受不了外界的壓力;然後同志告訴你,其實我們活在恐懼和壓力之中,你又諷刺他們,咁有壓力你唔去平機會投訴?
明光社的發言更有意思,不反對諮詢,但堅拒立法。諮詢前提就是了解有無立法必要,你未諮詢已經堅拒立法,這種諮詢,還有甚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