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08年在旺角街頭無牌廣播,多名泛民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任節目嘉賓並發表意見,遭電訊管理局(現稱通訊事務管理局)以《電訊條例》第23條檢控,各人罪成,被罰款1,000元。其中五人昨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指他們只擔任嘉賓發言,並非有如電台般透過電訊設施發送訊息,故沒有干犯有關條例。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條例針對的是「藉電訊設施進行發送訊息」的人,但本案被告只是在咪前發言的嘉賓。李指條例限制言論自由,質疑條例違憲。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舉例指,向非法廣播電台落廣告的人都會被檢控,更何況直接發言的嘉賓。莫又指電台的發牌制度,是要避免出現混亂,條例的罰則亦非過重,故不認為違憲。首席法官馬道立押後判決。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指若今次敗訴,反映言論空間越來越窄。昨提出上訴的包括黃毓民、陳偉業、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
另外,將於本月24日退休的法官包致金昨最後一次以常任法官身份審理案件,包之後將改任非常任法官。
案件編號:FACC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