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上,有一個詞叫「單身公害」,定義為:「還未結婚而與已婚男性有姦情的女子。」特別強調是「女子」。看來,台灣教育部對未婚或不婚的女子相當忌憚。
港人譏已屆適婚年齡(以前是25,後來是30,現在大概延長到35了)而單身的女子為剩女:剩餘下來無人認領的女子。香港人對單身女子充滿鄙薄,看死了她們是弱勢社群,沒有戰鬥力,沒有吸引力,不被需要,故此,不形成任何威脅。
台灣人對單身女子卻不譏反忌,視之為公害。相信只要她們願意出手,已婚男統統無力招架,忘記家中黃臉婆姓甚名誰,拋妻棄子,家庭破裂亦義無反顧。
奇是奇在「單身公害」指明了是「女子」,而非「男子」,估計在台灣人觀念中,凡女子,一旦成為人婦,必失去吸引力,既不能吸引家外的男人,亦無力捆綁家中那一個,被動老去是唯一的命運,只求由婚到老的途中不要太坎坷。所以,婦女團體認為「單身公害」的定義歧視了單身女子是解讀錯誤,這定義,歧視的分明是已婚女性!
香港有沒有「單身公害」呢?有的。很多不婚或婚姻爛尾的女人轉戰政場,要跟男人決一雌雄。女人,一旦狠下心來從政,手段毒辣,吃相難看,比男人更可怕。乃真正單身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