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六四集會後,一批示威者被指違反《公安條例》,未向警方預先申請下遊行到北角警署。包括葉寶琳及其未婚夫王浩賢等八男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八人被判罰款800至3,000元,其中葉和王因指揮遊行人士衝擊警線,另被判監四星期,緩刑一年。裁判官判刑時指「行使言論自由是有底線」,但示威者堅持《公安條例》是惡法,他們會繼續為社會公義據理力爭。
記者:鍾焯如、張嘉雯、白琳
八名示威者為葉寶琳、王浩賢、朱凱迪、洪曉嫻、朱江瑋、李世鴻、明偉添及陳秉鳳(22至53歲),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協助舉行集會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九罪罪成。葉、王兩人被判緩刑外,亦分別被罰款3,000元及2,400元。另外六人則被判罰款800至2,400元。約30名社運常客及親友到庭支持。
裁判官指示威者應預先通報
王浩賢於庭外批評《公安條例》是惡法,他指國際人權組織亦有批評香港警方主動干預港人集會自由。他認為香港人權正在倒退,但仍會為社會公義而據理力爭。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參與社會公義運動是崇高理想,惟被告於遊行前未預先向警方作出申請,遊行一帶的交通雖未長時間受阻,但葉及王卻指揮遊行人士衝擊警線,罔顧其他人的安全;又斥責被告︰「以為自己可以凌駕法律,更衝擊警線,最後反指警方阻礙遊行示威,說法係專橫無理」。他稱其他以人權主導的國家,亦有「預先通報」的機制。
杜官又老調重彈,指遊行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不論市民、示威者及警方皆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他解釋法例規定集會人士需預先向警方作書面通報,警方截停遊行只是行使憲法。
去年六四燭光集會後,示威者因警方遲遲不決定,是否就三個月前反財政預算案的示威活動提出檢控,故遊行到警署「踢保」拒絕保釋。約有150人由維園遊行至北角警署,其間令英皇道交通阻塞。警方於6月5日凌晨拘捕53人,當中八人被起訴。
案件編號︰ESCC5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