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大細超<br>「一部門兩制」 低級警無抗辯機會

勁大細超
「一部門兩制」 低級警無抗辯機會

警隊紀律聆訊「一部門兩制」,警司級及以上受公務員規例監管,低級警務人員則受警察通例規管,兩種規例均要證明涉事人因嚴重欠債影響工作效率,才受到紀律處分,但後者可能連爭辯的機會也沒有。

警司級監管規例有別

監管警司級及以上警務人員的規例為公務員規例455條。條文指「公務員如因經濟嚴重拮据,以致工作表現退步或效率下降……當局可視乎情況,向他採取適當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至於「低級」警務人員,則受警察通例6-01(8)規管,指「警務人員務必謹慎處理其個人財務。如不謹慎理財而導致嚴重財政困難,以致影響人員的工作效率,有關人員將因而遭受紀律處分」。兩者均須證明有關人員「工作表現退步或效率下降」或「以致影響人員的工作效率」,而「低級」警員更因2002年梁福華案的上訴庭判決,指「嚴重財政困難,必然影響人員的工作效率」,連爭辯的機會也沒有;直至林少寶案,終審裁定警方要證明其工作效率因欠債受影響。前警員梁福華因理財不善被迫離職,上訴庭認為警方毋須提出證據證明警員因欠債而影響工作,只須證實有關警員有欠債即可。《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