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資料指出,《性別歧視條例》列明僱傭範疇內的性騷擾實屬違法行為。性騷擾包括任何涉及性而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一名合理的人眼裏,會預期這些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及受威嚇。性騷擾行為可分為直接、間接、身體上或口頭上,例子包括猥褻或挑逗性的言論、不恰當的身體接觸及提出涉及性方面的要求等。 根據法例,僱員須為自己的性騷擾行為負上個人責任。另方面,不論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有關行為,僱主亦須為僱員在職期間所作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此外,若僱主向提出歧視投訴的僱員,作出較差的待遇,亦屬違法。《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