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因「計錯數」和「打錯字」導致申報選舉開支時出錯的特首梁振英,要求法院頒令寬免刑責,准他作修正,昨獲高院批准。代表律政司的一方提到,按終審法院的判例,選舉開支未必由候選人正式宣佈參選當日計起,而是由表達有參選意圖開始計算。資料顯示,梁於去年9月已表示有意參選。
申報開支兩度計錯數
梁振英的選舉總開支由去年11月正式公佈參選起計的1,110萬元,改為1,130萬元。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表示,根據終審法院莫乃光一案的判決,選舉開支未必由候選人正式宣佈參選當日計起。
不過,何沛謙強調,並非向梁作任何指控,只是要求法官頒令時要註明,寬免刑責只包括梁今次申報的開支,其餘不計在內,以便執法機構跟進。
代表梁振英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認為無此需要,因命令本身並無限制任何執法機構作出檢控漏報開支的案件,法官今日將頒發書面判詞。
梁振英申報選舉開支兩度發現計錯數,最後得出少報近20萬元。他收到捐獻近1,490萬元,扣除開支後,梁已悉數捐助公益金。
根據法例,特首選舉開支上限為1,300萬元。
案件編號:HCMP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