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山一號案長實上訴得直

畢山一號案長實上訴得直

【本報訊】九龍塘畢架山一號一手業主,投訴發展商長實建造屋苑的公用部份時,違反合約使用不合規格物料,由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入稟法庭,要求長實支付2700萬元維修費。長實以法團無權興訟為由,申請剔除訴訟,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改判長實得直,下令剔除法團的申索。上訴人進勢投資有限公司,為長實全資附屬公司。畢架山一號於04年落成,提供604個住宅單位,其中480個以樓花形式出售。及後,該批一手業主指發展商違反合約,導致屋苑出現停車場牆身有裂痕等多種問題,引發官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由法團代表提出申索,可避免個別業主重複申索,令事件變得複雜,因此《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中「業主對建築物公用部份的權利,須由法團行使」,適用於本案,故法團有權代表提出申索。

官指法團無權興訟

不過上訴庭昨認為,該條例中指的業主,是指「所有」業主。據資料顯示,本案只涉一手業主,當年長實跟480名一手業主簽約,部份單位之後易手。長實認為就算違約,也只向一手業主負責,惟法團的身份是代表所有業主,即除了一手業主外,還包括其他業主,但現時法團中一手業主只佔226人,故法團無權興訟。上訴庭續稱,條例第18條雖提及法團就業主有共同權益的事務,可代業主行事,但不包含賦予申索的權力,加上本案不存在共同權益這一元素,故改判上訴人勝訴。案件編號:CACV2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