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碰撞後應停下助拯救

船碰撞後應停下助拯救

【本報訊】船隻在海上航行,須遵守一套有如道路交通規則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則訂明了船隻應如何互相讓路,亦有指定的燈號以及響號來互相警告,以避免相撞。

誰對誰錯要視乎位置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秘書長鍾東堂表示,根據避碰規則,在兩船交叉相遇的情況,船長須讓路給在右邊接近的船隻,船有燈號在黑夜中顯示左右,左邊是紅燈,右邊是綠燈。當有船隻在右方接近,船長就會看見對方船身上的紅燈,應該慢駛或停船。鍾東堂指出,被攔腰撞不能證明對方一定錯,要視乎具體位置。而且所有船長都有責任以目視確定是否有船駛近,加上有雷達協助,很難因為看不到對方而發生相撞,故此今次意外雙方船長可能都有責任,問題只是誰要負大部份責任。避碰規則又訂明,當兩船迎頭相遇,雙方應同時向右駛避開對方;若頭尾相遇,後船應讓路。而當懷疑對方未有避開,應鳴放五個短促響號及五次急促閃燈,作出警告。鍾東堂又表示,國際規定船隻發生碰撞後,任何一方都要停下協助拯救工作,直至水警到場;船長若因其他原因而離開,便須為自己的決定負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