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效看釣魚台爭拗 - 劉勇威

從時效看釣魚台爭拗 - 劉勇威

有些人認為,中日釣魚台爭拗對日方是有利的。這觀點是訴諸日方宣稱「有效支配」釣魚台,而且經歷長時間平穩的管治,屬於國際法中的時效取得。時效取得,顧名思義,是指無視最初是否合法取得,以通過長時間的佔領,在原有主權國默認下,從而達致的合法佔領。在國際法上,沒有明顯界定時效取得的實際時間,但有一個部份國家承諾的規定,是以五十年作為時效取得的年期,這是出自《英美條約》(一八九七),英美承諾的條文。巧合的是,日方宣稱將釣魚台併入國家的時候,是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直到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日本將包括釣魚台在內的琉球群島交予聯合國託管,恰好已超過五十年的時效取得年期。後來到一九七二年,日本再從聯合國手上回收琉球群島,直到現在仍在島上取得實質控制。可是,利用時效取得作為援引,即無視自身最初取得該地是否合法,這難免會令援引國陷進不當佔有的尷尬局面。而利用時效取得的另一個主要條件,是在於對方是否在該期間完全放棄該地的所有權,或默認被侵佔。換言之,如果日方援引時效取得,而非無主先佔,即意味着承認了中方最初曾擁有主權,現在強行侵佔,在背負惡名之餘,更讓中方只需提出證據證明在這段日方長期「平穩管治」釣魚台的時間內,沒有放棄該地的所有權,或默認被侵佔即可。這不但大大減輕了中方舉證的難度,更顯然對日方極為不利。國際法有一案例,案情指某國佔有一地已久,而且作出主權行為,提出以「主權行為顯示確立主權」作申辯理據。結果法院認為,除非能證明原主權國未行使權利或對某國這些主權行為作出默認,否則不能認為某國因行使主權行為而取得了主權,結果作出對原主權國有利的裁決。由此可見,究竟該地主權原屬哪國,而該原主權國有否默認被侵佔反倒是關鍵,所以貿然援引時效取得與長期平穩管治,對日方而言是相當不智。然而,若日本能夠製造未能判定釣魚台最初主權誰屬的環境,便有機會令法院惟有以佔有現狀來判斷。在國際法的一些案例中,由於未能確定雙方哪國屬於原主權國,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下,結果法院裁決,以哪國佔有該地有關的直接證據作為判決根據。是以日方一直強調最初的無主先佔行為,這正是中方最懼怕的。雖然以古代文本而言,日方在發現與先佔的時序較後,但其官方文牘明顯處於上風。這在審理上,或會帶來優勢。劉勇威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