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新修訂下月實施

私隱條例新修訂下月實施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新修訂首階段下月一日起實施,任何人為了得益或令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即屬犯罪,被告人可以從事新聞活動為由提出免責辯護,但必須符合公眾利益,違者最高罰一百萬元及監禁5年。記協主席麥燕庭指公眾利益難作定義,亦非每單新聞也要涉及公眾利益才報道,擔心日後傳媒披露任何名人的醫療紀錄也被定罪。

或影響新聞自由

麥燕庭說,新聞報道包括趣味性等多樣題材,不一定只為公眾利益,而公眾利益有時報道後才會引發出來,修例後傳媒為免經常上庭爭拗何謂公眾利益,可能不敢披露涉及名人的個人資料如醫療狀況等。她將去信署方及立法會,要求單為報道新聞已可作免責辯護,刪除要同時符合公眾利益的條文。另外,以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予違規機構,對方停止違規後一段時間再重犯,專員只可再發執行通知,修例後專員經調查後證實為故意重犯,對方即屬犯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每日罰一千元。專員提出檢控的時限權力,亦由罪行發生當日起計6個月內,延長至兩年內。修訂的第二階段暫定於明年4月實施,屆時直銷活動將受更嚴格規管;最後階段有關協助被侵犯私隱者提出民事索償之修訂,實施日期仍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