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兼職遭留難 中學生險失工資

當兼職遭留難 中學生險失工資

為幫補家計,剛完成中五的阮同學早前受聘任餐廳兼職侍應,受聘時沒簽合約。他返工三日,負責人着他等通知再上班。他見工作不穩定,另覓新工,並即時通知餐廳負責人辭職,及後他回店取薪金時,卻遭負責人留難,指他打亂工作安排,又沒七天前通知,拒絕出糧,並罵他:「當買個教訓!」他隨即到勞工處求助。勞工處回覆,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按規定及合約協議,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任何僱員皆受工資保障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毋須通知期;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通知期不少於七天。至於無試用期或在試用期後,如僱傭合約有規定,通知期須不少於七天;如僱傭合約沒明確規定,通知期則不少過一個月。條例並對所有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或受僱期長短,都享有工資支付的保障。上述個案,經勞資關係科調解後,雙方已達成和解。阮同學事後表示,獲僱主發放三日的工資。檔案編號:0828010社會服務◆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報料熱線:2929 0000◆社會服務熱線:2990 8288◆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 8688◆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傳真:3711 2468◆網址: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