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br> 是否犯法 視乎涉案者意圖

特稿
是否犯法 視乎涉案者意圖

刻意偷拍他人「裙底春」擬被列為性侵犯罪行,影相時拍下相中人不慎走光或者裸露的照片,又是否墮入法網?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須視乎涉案者作出有關行為的意圖,只有在有確實證據證明涉案者是完全沒有意圖拍下對方的走光相或裸照,才能證實無罪。傳媒若故意拍攝藝人走光照,也可能犯法。

「一早計劃就屬於有罪」

藝人黃宗澤去年被雜誌偷拍在家全身赤裸的照片,女藝員也不時被拍下因衣服「離罩」露出乳房,或坐下時不慎露出內褲的照片,拍得這類照片者是否同屬性侵犯相中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須視乎拍照者是否有意圖而定。
陸說,每項罪行可分為行為和意圖兩部份,以上述事件為例,「攝影」是相關行為,但意圖須視乎各個案例而定,「如果影相嘅人一早就計劃咗,要影到人哋走光嘅相,甚至係裸照,就屬於有罪」。陸續指,即使有人刻意拍下他人的走光相或裸照後,以聲稱自己本身並無相關意圖作為抗辯理由,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客觀證據,不一定接納,例如雜誌編輯的口供證明拍照者是有預謀要拍下藝人的走光照片,相關人士便要負上法律責任。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