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監警會9月通訊披露一宗涉及機動三輪車泊位的投訴個案。
投訴人是機動三輪車司機,他把車停在泊車位及入了咪錶後,一輛四輪私家車司機駛至,稱車位只供私家車使用,要他讓出車位並報警求助。一名警長和兩名警員到場,認為三輪車不可停泊在該車位,要求投訴人駛走。投訴人之後向投訴課投訴警員不熟悉交通法例,疏忽職守。
投訴課調查證實三輪車准許停泊在有關車位,警員疏忽,判斷錯誤,對法例沒有充份知識,故指控屬實。監警會覆核時發現非交通警員對有關機動三輪車的法例和執法訓練不足,警方亦沒有將法例列入培訓教材內。投訴課認為警員沒受過有關訓練,遂將投訴列為「並無過錯」。監警會又不認同,最終投訴課將指控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給予警員適當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