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合組公司拍檔採購 未按守則申報<br>IT界譚偉豪涉利益輸送

向合組公司拍檔採購 未按守則申報
IT界譚偉豪涉利益輸送

【本報訊】在立法會資訊科技界(IT界)爭取連任的譚偉豪爆出醜聞,他任議員期間向合組公司的商業夥伴採購互聯網支援服務,卻未有按守則申報利益,反而聲明自己與該公司並非商業夥伴。譚偉豪狡辯「非夥伴」的只是該公司老闆,而不是公司本身。有律師指他的解釋不合理,更可能涉嫌觸犯提供虛假資料罪。記者:林偉聰、陳雪玲

譚偉豪08年當選立會議員後,年底就網站設計、網誌及電郵服務作採購,並按規定須取三份報價作比較,最終由Zoth Media Limited以最低價錢28,640元投得合約。採購當時由助理鄭麗香負責,譚偉豪簽名作實,並在申報表上聲明「服務提供者並非他的商業夥伴」。

在資訊科技界競逐連任的譚偉豪,被指涉利益輸送好友。

有提供虛假資料之嫌

翻查資料,Zoth Media Limited的股東兼董事只有兩人,分別是譚子維和陳文軒,各佔一半股份;但他們原來和譚偉豪在06年曾合組另一家名字只差一字的公司Zoth Limited。資料顯示,譚、陳二人與譚偉豪各佔Zoth Limited約三成股份,他們亦同為董事。譚偉豪在立會亦有申報擁有此公司股份,報稱從事軟件開發及互聯網業務。
除上述合約外,譚偉豪09年2月起每3個月向Zoth Media繳交一次管理費用,每期2,700元。至同年8月,該服務改由譚子維全資擁有的Alxus Media負責,直至前年1月。
連同原來的合約,譚偉豪一共向兩間公司繳付了38,540元,全部都有向立會申領發還開支。
根據《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議員應避免就任何令公眾認為他的商業夥伴可從中得益的交易申請發還款項;如無法避免,則應申報利益及提供理由。譚偉豪向商業夥伴的公司採購但未有申報利益,有提供虛假資料之嫌。
記者致電譚偉豪,他初時稱不認識譚子維,隨即改口指,「唔係唔識,唔記得,好似有間公司我做董事呀。」他稱只認識陳文軒,與譚子維只「見過一次」。對於為何未有申報利益,他承認簽署申報表時知道譚、陳二人與他合組公司,但辯稱商業夥伴定義是在提供服務的公司是否股東和董事,他與譚、陳二人屬夥伴,但與Zoth Media Limited公司本身無關係,故毋須申報。

譚偉豪在申報上聲稱服務提供者並非他的商業夥伴(紅框),或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藍框為他在申報表上的簽名。

最高刑罰可判監五年

在立會指引中,「商業夥伴」包括「在議員擔任董事的公司內出任董事的其他人士、供應商或顧客」,譚、陳二人明顯屬此類;記者再追問,譚偉豪推說助理較清楚申報程序,遂叫助理鄭麗香致電記者,但她只重複譚的解釋。
律師黃國桐直指譚偉豪的解釋不合理,公司的擁有人才是交易實際獲益人,理應申報清楚;他指部份聲明文件等同發誓,就「發假誓」而言,如狹義地理解,譚的解釋或足以構成疑點,但他仍可能觸犯提供虛假資料,最高刑罰可判監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