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於連鎖化妝品店的讀者稱,每日應工作九小時,但主管常因營業額不足,要求員工「打卡」後,繼續在舖面推銷產品,有時多做一個多小時,無補鐘或「補水」。他又擔心下班後工作所引起的傷亡補償惹爭議,僱員無保障。勞工處指出,《僱傭條例》並沒規定僱主以何種方式記錄僱員工作時數,僱主可按其行業特性及業務運作,設立合適的考勤紀錄制度記錄工時,惟有關紀錄應顯示僱員的真實出勤資料。如僱主使用虛假的工作時數計算僱員的工資,致使僱員獲支付的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或按合約條款應得的工資金額,即等同欠薪。若在僱員工作時因工遇意外致傷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上補償責任。至於如何界定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則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和工作實情。勞工處熱線︰2815 2200社會服務◆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報料熱線:2929 0000◆社會服務熱線:2990 8288◆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 8688◆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傳真:3711 2468◆網址: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