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先生稱,身邊有人藉宣誓離港,提早領取強積金,惟該人離港約兩個月再返港工作,質疑積金局條例有漏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表示,法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可用「永久離港」為由提早領取,但終生只限一次,該法例並沒限制該成員可否重返香港工作。若其在港重新受僱或成為自僱人士,必須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來亦不可再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領取強積金,否則屬違法。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須保留至滿65歲時才可領取。不過,有五種特殊情況下可提早領取,包括年滿60歲並聲明日後不會再受僱或自僱;已經或將會永久離港;完全喪失目前的工作能力;身故或強積金賬戶結存不多於5,000元,提出申索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逾12個月,並聲明日後不再受僱或自僱。過去兩年,共有124人因以「永久離港」提早領取強積金而作出虛假陳述被檢控。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積金局熱線:2918 0102檔案編號:0808034社會服務◆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報料熱線:2929 0000◆社會服務熱線:2990 8288◆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 8688◆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傳真:3711 2468◆網址: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